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05] 55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各类研究生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健康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律采用考试,按百分制记分。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可以考试或考查,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五级记分制评定(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 学位课程英语课考试成绩60分为合格,其余学位课程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时,60分为合格。
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在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重考。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重修重考或另选修其它课程。重修、重选课程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履行相应的课程学习计划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核者,必须提出缓考申请,由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通知任课教师,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应至少修满34学分,学位课程的学分要求至少达到20学分,其余学分通过必修环节和选修课程获取。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需要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的具体要求:
(一)转专业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二)若因特殊情况在本一级学科内无法解决的,可转往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其它相近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转专业;
(三)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研究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五章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原单位或家长证明。研究生请假,1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研究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2周以上者由研究生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课程教学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的考勤由导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学院统计汇总,并定期向研究生部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各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请假,必须填写《河北工程学院研究生请假单》(证明附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由研究生本人及时到所在学院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照《河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1个学期内,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达6周以上者;
(二)在1个学期内,事假、缺课累计达4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需附相关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公费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准予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研究生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无法送交退学决定书的,在校内或河北工程学院校园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其办法可参照《河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及申诉规则》办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定向和委培的研究生,退回到原单位。
(三)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3年,在校修业年限为2~4年(含休学)。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提前一年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在3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延期一年毕业。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待遇,同时须向学校交纳培养费。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因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而结业的研究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换发毕业证书。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依据《河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五十二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等事项,需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年按规定时间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 1日起施行。原《河北工程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