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大学关于研究生转导师的管理规定(校研[2015] 3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研究生入学经双向互选确定导师后,一般不得转导师,如确因导师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转导师。
第二条 具有下列特殊原因之一的可以转导师
1.原导师因故不能继续担负指导研究生责任的,研究生或导师都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转导师的要求。
2.原导师工作调动的,一般应在工作调动之前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转导师。
3.原导师出国一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工作,若无合适人选则需办理转导师手续。导师本人没有提出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配备副导师或转导师。
4.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向所在学科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导师(或导师小组)。若转导师(或导师小组),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新导师人选。
第三条 转导师办理程序
1.由研究生本人在研究生部网站下载并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2.原导师签署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转导师的,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3.拟任导师签署意见。若转为导师小组的,则由导师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4.所在学科专业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
5.向研究生部提交签署意见的申请表,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四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